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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4-12-16 2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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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答:根据修改后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电总局相关规定,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和从事其他节目制作业务一样,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答◆■: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有利于加强改进电视剧管理和服务,完善电视剧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推进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引导更多机构参与电视剧创作生产,激发电视剧行业创新创造和发展活力。

  答: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外资成分、有节目制作经营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申请之日前三年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即可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由广电总局受理并进行审批。其他机构申请★◆◆◆★■,由属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批■★◆★★。

  答■◆:广电总局一直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在自贸区试点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化文化领域行政审批备案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改进电视剧管理和服务★★◆■■,激发电视剧行业创新创造和发展活力◆◆,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改进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创作指导◆◆★、内容审查等工作■◆◆,通过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内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不断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和创作生产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电视剧规划立项、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审查播出等各环节质量把控水平,确保电视剧生产创作播出安全■◆★■,提高电视剧质量。广电总局将通过一系列有力有效措施,引导鼓励制作机构创作更多反映时代呼声、展现人民奋斗■★、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的精品力作,引导电视剧行业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发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明确修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删去◆■“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的相关条款。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四、问■◆★■◆★: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后,对电视剧行业会有哪些影响?如何保证电视剧制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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